重庆交通大学材料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主要用于综合测评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测评方法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分由学生学年成绩平均分和素质操行分组成。
综合素质测评分=学年成绩平均分×80%+素质操行分×20%。
学年成绩平均分=学年平均学分绩点×10+50
素质操行分=操行分+科技创新分+文体分,满分为100分。累计分超过100分,以100分计;累计分为负数,以0分计。
第五条 操行分
(一)操行基本分
每位学生操行基本分为40分。
(二)操行加分
1.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并被校级及以上通报表扬、新闻媒体采访报道,被企事业单位、个人书面感谢表扬,一项证明加1分,该项加分每学年累计不超过4分。
2.参加志愿者服务30小时加1分、义务献血1次加1分。该项加分每学年累计不超过4分。(原则上志愿时长须由重庆交通大学团委进行认证,并以校团委下发的认证证明进行加分)
3.有外宣新闻进行专题报道,且标注学校、学院、人名者加4分。
有外宣新闻进行专题报道,标注学校,人名,但未注学院者加3分。
无报道,但获锦旗者加2分。
无报道,有官方参与记录者加1分。
4.获得先进个人/社会实践表彰奖励的,按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1)国家级先进个人(标兵)称号,加10(15)分;
(2)省部级先进个人(标兵)称号,加6(9)分;
(3)校级先进个人(标兵)称号:加3(6)分
(4)院级先进个人(标兵)称号,加2分(优秀学生干部/学生会干部/社团干部等);
(5)社会实践团队获表彰,其成员按以下几种情况加分:①获校级表彰,加3分;②获省部级表彰,加6分;③获国家级表彰,加10分。
以上奖励一律以正式文件或证书为准,仅有网站公示无法作为评判有效依据。
5.集体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其成员加分参照个人加分标准减半。
6.担任校级学生干部,学院(部)学生干部,班团学生干部,学生团体干部,辅导员助理的酌情加1~3分。身兼多职的学生干部不累加分;学生干部任期至少一学年,任职不足一学年者不加分。
校级学生干部(主席团以上)、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干部、辅导员助理、班长、团支书加3分;
校级学生干部(副部长以上)、学院学生会干部(副部长以上)、校(院)级各社团社长(含副社长)、协会会长(含副会长),院级直属社团部长(含副部长)加2分;
院级团/学大会中选出的团/学常任代表加1分,校级团/学代会常任代表加2分;
其余班团学生干部(除班长团支书之外班委成员,学生会干事,社团干事)加1分;
7.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加分:积极参加政府部门、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并按照规定模板或组织提供的实践报告模板提交800字社会实践报告加1分,其余提交的社会实践证明/报告等加0.5分,学年累计得分不超过3分。
(三)操行减分
1.每旷课一节扣5分,迟到一次扣1分。
2.补考者每科扣2分,补考不过重修每科再扣1分,直接重修(无补考安排)每科扣2分。
3.受通报批评扣2分/次,受警告处分扣4分/次,受严重警告扣6分/次,受记过处分扣10分/次,受留校查看处分扣15分/次。
4.未遵守《重庆交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者,每违反一条扣5分
5.无故缺席年级晚点名或学院及班级组织的活动者每次扣2分。
6.打架、酗酒、聚众闹事、破坏公物者,视情节轻重扣10-40分。
7.参加学校身体素质达标测试不合格者,减5分。
(四)科技创新分
1.大一、大二学年学生通过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六级或专业四级)水平考试,加2分;通过英语六级水平考试的学生,加4分。(均以首次通过时所在学年计分)。
大三及以上学生通过四级,不加分。
2.大一、大二学年学生通过国家、重庆市计算机二级考试,加2分。(均以首次通过时所在学年计分)。
3.参加“挑战杯”等科技竞赛或数模竞赛等学科竞赛,其成员按以下几种情况加分:1.获得校级奖励,加1~5分;2.获省部级奖励,加6~10分;3.获国家级奖励,加11~15分。参加科技竞赛、学科竞赛之外的行业竞赛,按获奖等级减半加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竞赛(大赛)获奖的,按高级别奖励加分一次,不重复加分。
校级特等奖加5分,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优秀奖加1分。
省部级特等奖加10分,一等奖加9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7分,优胜奖加6分。
国家级特等奖加15分,一等奖加14分,二等奖加13分,三等奖加12分,优胜奖加11分。
4.参加学术报告、讲座并提交400字书面心得体会,加0.5分;参加学院组织的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可凭借参会签到表,按时到场的学代表、团代表以及工作人员加0.5分,另参与校学代会团代会并拥有证明材料,加1分;学年累计得分不超过3分。
在报告、讲座结束一周以后提交视为有效,过期则视为无效。
5.公开发表论文,分以下几种情况加分:(1)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被SCI、EI、ISTP、CSSCI系统检索,加20分/篇;(2)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加10分/篇;(3)在其他学术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加6分/篇;(4)在其他公开刊物上发表诗歌、散文等文章,加2分,每学年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
6.学术科研论文是由集体完成的,其成员分属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及以后的,按个人对应分值的80%、60%、40%加分。
7.参加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立项的科研项目、创新创业训练及实践项目或技术开发项目,学生姓名在其项目中排名前三的,分别加10分、6分、3分;分属第四及以后的,按对应等级分值减半加分;同一项目在校期间只加分1次。
已立项的科研项目在校期间未结项仍可进行计分,在校期间只加分一次。
8.学生以第一、第二作者身份正式出版的专著或编著,加分如下:(1)国家级出版社,加20分;(2)省部级出版社,加12分;(3)其它出版社,加6分;
其他参加编写人员减半加分。
9.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类的,分以下情况加分:(1)国家发明专利,学生姓名排名前5的,加10—15分;(2)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学生姓名排名前5的,加3—6分。(说明:国家发明专利,排名第一加15分,依次递减;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排名第一加6分,依次递减,不包含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转让)。
10.学生积极参加自主创业活动并得到认可的,加1~4分
创业成功,有外宣新闻且获得较大社会反响者,加4分。
创业成功,有外宣新闻者加3分。
创业成功,有正式材料者加2分。
参加创业,有正式材料者加1分。
(五)文体分
1.参加校级及以上体育、文艺活动,加0.5分/次,学年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校级及以上的活动附带有盖章的参赛证明均可加此项)
校级体育文艺活动包括:校春季、秋季新生运动会,校新年晚会、毕业晚会,校团委所属社团组织的体育、文艺活动。
2.参加体育、文艺比赛等校级活动个人获奖分以下几种情况加分:(1)获校级奖励,加1~5分;(2)获省部级奖励,加6~10分;(3)获国家级奖励,加11~15分。体育文艺比赛集体获奖加分参照个人获奖加分标准减半,同一赛事,个人参加多个项目(节目)比赛获奖可累计加分,但加分不得超过该级别最高加分的2倍(另:若报名了团体赛,但不是主力人员且未上场,分数按照团体奖项减半的基础上再减半)。
校级特等奖加5分,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优秀奖1分
省部级特等奖加10分,一等奖加9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7分,优胜奖加6分。
国家级特等奖加15分,一等奖加14分,二等奖加13分,三等奖加12分,优胜奖加11分;
奖项区分以证书所加盖的公章级别为准。
3.破记录者,分以下几种情况在原有基础上另行加分:(1)破校级记录,另加5分;(2)破省部级记录,另加10分;(3)破国家级记录,另加15分
4.参加院级组织的活动,个人获奖分以下几种情况加分:(1)获院级一等奖,加2分;(2)获院级二等奖,加1.5分;(3)获院级三等奖,加1分;(4)组织奖及其他同类奖加1.5分;(5)优秀奖不加分;(6)学院所组织的活动未获奖但凭带有盖章的报名表或名单加0.2分,学年累计不超过2分(集体获奖加分参照个人获奖加分标准减半)。
5.星级文明寝室加分:五星级文明寝室(每位寝室成员)加0.6分;四星级文明寝室(每位寝室成员)加0.4分;文明寝室加(每位寝室成员)0.2分
6.参加院级组织的活动,撰写的新闻稿在学院网站发布,稿件中图文作者均加0.2分,新闻稿件在学校网站发布,稿件中图文作者均加0.3分,新闻稿件在外网发布,稿件中图文作者均加0.5。(需有带盖章的名单或公示文件);学年累计不超过3分。
7.学院所组织的活动及会议中的工作人员按照有盖章的签到表数量加分,一次0.1分;学年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第六条 如综合素质测评分数相同,以学年成绩平均分高者排名列前。所有加分必须以证书、聘书等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奖项区分以证书所加盖的公章级别为准,认定后执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适用范围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一)综合素质测评在每年9月初由学生进行自我测评,同时主动提交相关加减分支撑材料给学院辅导员,由学院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测评小组具体实施。
(二)各学院辅导员应以专业年级为单位,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分从高到低排序,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本学院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
(三)凡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当学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综合素质测评应在每年9月份完成。
第八条 综合素质测评排序的适用范围
(一)作为学生每学年鉴定、毕业鉴定等的依据;
(二)评定各类奖助学金;
(三)评定各类荣誉称号;
(四)毕业生就业推荐。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参照《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制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